如何看待通用破产申请保护 破产法之债务人破产申请法规
2020-12-23武汉专业PPP律师
詹志刚,上海公司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看待通用破产申请保护
长期占据世界汽车业头把交椅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6月1日正式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工业史上最大的一宗破产保护案。如何看待通用破产申请保护本文专家将为您解读我们该如何看待通用破产申请保护。
长期占据世界汽车业头把交椅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6月1日正式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工业史上最大的一宗破产保护案。如果将去年9月份雷曼兄弟的破产视作美国金融危机的全面开始,那么现在通用寻求破产保护或许正标志着金融危机进入新的阶段,并严重冲击了实体经济。
对于这个曾是美国工业象征和荣耀的标志性企业,美国奥巴马政府和前任布什政府都曾努力采取措施积极救助,前后共向通用投入救助资金约200亿美元。但随着金融形势全面恶化,美国汽车市场大幅萎缩,信贷市场更彻底冻结。车卖不出去、钱借不到的通用公司最终山穷水尽,只能寻求破产保护。
通用申请破产保护对美国经济的挑战将是深远的,首要的问题就是可能出现新的失业潮。通用作为美国中西部多个州的支柱产业,直接雇工约9万人。根据美国汽车研究中心的统计,通用申请破产保护将额外导致相关产业链上130万人失业,可能将美国失业率推高一个百分点。就业是民生之本,奥巴马政府此前推出的一系列刺激经济措施,首要的目标就是增加就业,而通用申请破产保护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这一努力。
其次,通用申请破产保护将打击美国整个汽车产业发展。作为世界汽车业的王者,通用一度占据美国汽车市场的半壁江山,其一举一动都影响着美国汽车市场的走势。随着位于产业链中游的通用汽车破产重组,上游的大批美国汽车零部件商、下游的众多汽车经销商不得不跟进破产。此外,考虑到意大利菲亚特汽车公司有意收购处在破产保护中的克莱斯勒,以及通用和福特旗下众多汽车品牌即将易主,美国汽车业整体实力受到了极大削弱,甚至可以说正处于百年来的最低点。
再者,通用申请破产保护会不可避免地损害美国整体经济。汽车业是美国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业的萧条、失业率的上升以及通用破产重组肯定会对美国经济复苏信心构成一定打击,从而将对消费市场产生压力,并最终影响到美国整体经济。从最近几个月的美国经济走势看,美国经济大幅下滑态势正在放缓,一些经济学家担心,通用破产重组将会终止这一良性发展并引发新的一系列危机。
虽然通用破产重组从短期内对美国经济构成冲击,但从长期看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因为美国政府如果继续此前的“输血”救助方式,虽能勉强维持通用生命,但却等同于将巨额资金扔进了无底洞。而通用进行破产重组则使政府能够卸下包袱,并让通用获得新生的希望。
按照目前的方案,通用将在破产保护下完成重组,甩掉部分债务和不良资产的“新通用”将继承“旧通用”的优质资产后重新运营,美国政府则将对这个政府控股企业再提供300亿美元救助资金。
这种“外科手术式”的重组虽痛苦但却高效,虽猛烈但却实用,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此举将使通用实现全面彻底的转型,“新通用”将以干净利落的全新面目出现在世人面前,并可望在一系列新技术、新产品上取得突破。
在高油价和金融危机使全球汽车业面临“洗牌”的关键时刻,通用和克莱斯勒如果抓住时机进行彻底转型,有助于美国汽车业在未来更加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先机,重现辉煌。汽车业是经济的一大支柱,美国汽车业的复兴也将有助于加快美国经济的复苏。从这个意义上讲,破产重组将会成为美国汽车业因应未来挑战进行重大战略布局的一次契机。
当然,对奥巴马政府来说,通用破产重组是无奈之举,也是一步险棋。破产重组可能耗时良久,并在震荡中流失大量人才、打击消费者的品牌信心。此外,“新通用”即便实现浴火重生,但仍可能面临车市疲软、竞争加剧的风险,“新通用”能否站稳脚跟并重现辉煌,尚待市场的检验。
可以预料,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不会放弃通用,目前的破产重组以及暂时的国有化就是奥巴马政府全面主导汽车业改革的“杀手锏”,政府将会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破产重组顺利进行。按照奥巴马政府的说法,美国“不能也不会”让美国汽车业简单消失,通用寻求破产保护标志着“旧通用”的结束和 “新通用”的开始。
破产法之债务人破产申请法规
您想详细了解破产法吗,想详细了解债务人破产申请有何法规吗本文将为您着重介绍破产法之债务人破产申请法规。破产法之债务人破产申请有何法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